时间: 2025-09-01 [字号: 超大 大 中 小] 来源:市政研会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北京市基层文化建设研究会),简称北京市政研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组织和推动全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实践、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履行好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 基本职能,自觉肩负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结合新形势下广大干部群众的生产实践和思想实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为建设好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北京篇章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强化政治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党的建设和首都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增强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北京篇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维护首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准确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团结、引领和激励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新时代新征程首都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创新。
第五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推动全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实践、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焦聚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当好党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参谋助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调查了解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思想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
(三)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总结推广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相关评选和表彰;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培训,着力提高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参与中央、兄弟省市和行业间的培训活动和工作交流;
(七)加强组织协调和联络服务,指导和推动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八)加强本会阵地建设,办好内刊、网站和公众号等,编辑出版研究成果。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本市各区、各行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或同类社团);
(二)本市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相关单位;
(三)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企业、 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
(四)在基层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或实际工作, 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相关领域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长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报告、经验材料和其他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
(五)支持本会的活动和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市委批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会员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共同组成理事会领导机构。本会设秘书长一名,专职副秘书长一名, 兼职副秘书长一名,以上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本会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会汇报、请示工作;
(三)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组织研究解决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四)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除会长和由个人会员担任的理事、 副会长外,实行理事、副会长单位制。本会理事、副会长因故不再担任相应职务时,依据相应的组织程序,原则上按照其产生来源推举接替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任命。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8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